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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要求,现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 职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凡转移到我市参加职业培训的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均为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二)职业培训方式

  灾区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灾区农村劳动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现暂住地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或SYB创业培训。灾区农村劳动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招用单位的证明,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职业培训管理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6〕43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7〕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招用灾区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按各类用人单位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审批时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灾区劳动者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等凭证材料以及渝财社〔2006〕44号规定的其他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划拨程序按照渝财社〔2006〕44号的规定执行。

  三、经费列支渠道

  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在区县(自治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八年九月二日

来源:重庆市劳动保障局  更新时间:2008-09-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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